45.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 3 條所規定之視同銷售或勞務?
(A)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B)出租財產
(C)委託代銷
(D)受託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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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509), C(23), D(60), E(0) #1840073
統計: A(79), B(509), C(23), D(60), E(0) #1840073
詳解 (共 2 筆)
#4210043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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