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可為記名式及無記名式
(B)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法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C)信託業如事先取得委託人之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D)信託業如經委託人之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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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2834), C(675), D(362), E(0) #2429582
統計: A(351), B(2834), C(675), D(362), E(0) #2429582
詳解 (共 3 筆)
#4286352
信託業法 第 30 條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信託業法 第 33 條
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定多數人委託經理第十六條之信託業務。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業法 第 27 條
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
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
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
易。
信託業法 第 26 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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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4772
(C)信託業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得以信託財產購買信託業本身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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