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土地為信託財產時,信託契約中有下列何種約定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
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A)受益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B)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原本受益人,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C)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受益人為信託財產孳息受益人者
(D)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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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1), B(454), C(573), D(2652), E(0) #2429586
統計: A(721), B(454), C(573), D(2652), E(0) #2429586
詳解 (共 5 筆)
#6286249
土地稅法 第 3-1 條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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