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7號解釋,下列何者係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
(A)冤獄賠償法
(B)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C)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D)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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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4), B(40), C(36), D(355), E(0) #13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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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5 筆)
#688636
補充一下,現在冤獄賠償法已經改為刑事補償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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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97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487號 | 【解釋日期】88/07/09 | 。理由書及附件 |
【解釋文】
|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 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相符。 上開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與本解釋不合部分,應不予適用。【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冤獄賠償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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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70
冤賠>國賠>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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