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立法院通過某法律,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由法定程序後再送回立法院審議的制度為何?
(A)覆議
(B)復議
(C)核可
(D)不信任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117), B(179), C(97), D(46), E(0) #131697
統計: A(5117), B(179), C(97), D(46), E(0) #131697
詳解 (共 2 筆)
#1009129
覆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
復議是立法院對於已""通過之議案""認為有""錯誤或不當""之情形,允許在一定之條件之下,由立法院於同一會期中可提出""再審議""
21
0
#894712
| 第 3 條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 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