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下列有關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之敘述,何者正確?
(A)罕見疾病藥物經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七年,較一般新藥之有效期間長
(B)罕見疾病藥物因性質特殊,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 試驗
(C)若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受 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
(D)罕見疾病藥物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期滿後,若已有同類藥物申請查驗登記,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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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5), C(1532), D(91), E(0) #3380066

詳解 (共 8 筆)

#6292526
X(A) 罕見疾病藥物經查驗登記發給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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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C)

罕病藥物許可證有效期限10年內中央不受理同類藥查驗登記的申請
 
例外:(主管機關可接受其他同類藥的申請的情況)

1.原藥廠授權:新申請人取得現有藥證持有人的書面同意
2.療效更佳:新藥在安全性或有效性上明顯優於現有藥
3.供應不足:持有藥證者無法供應需求
4.價格不合理: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藥品價格顯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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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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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罕見疾病藥物依本法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 。有效期間內,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同類藥物查驗登記之申請,應不予受理。
2.前項罕見疾病藥物於十年期滿後仍須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展延期間,同類藥物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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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並應對臨床試驗之申請內容及結果予以適當之公開說明。
(C)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並發給許可證:
  一、新申請人取得經查驗登記許可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權利人授權同意。
  二、具相同適應症且本質類似之罕見疾病藥物之新申請案,其安全性或有效性確優於已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
  三、持有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四、罕見疾病藥物售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顯不合理。
2.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者,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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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514
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讓我們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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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798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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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0-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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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686
  • (C) 若持有...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得...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 正確敘述,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法條敘述: 「罕見疾病藥物經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該藥物之製造或輸入,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不得受理其他同類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持有該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同意。二、持有該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者無法供應該藥物之需求。...」

    • 解析: 這是法規給予的「例外破例條款」。為了鼓勵藥廠引進罕藥,政府原則上會給予一段時間的「市場獨占權」(不准別人賣一樣的藥)。但如果這家獨占的藥廠自己發生產能不足、大缺藥,導致罕病病患無藥可用,為了保障病患的生命權益,政府當然可以打破獨占,開放其他同類藥品進來救火。

  • (A) ...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七年,較一般新藥之有效期間長(❌ 錯誤)

    • 法源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6 條第 1 項。

    • 法條敘述: 「罕見疾病藥物經查驗登記發給藥物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十年。」

    • 解析: 考的是數字記憶。一般藥品許可證的有效期間通常是 5 年,而為了給予罕病藥物更強的誘因與保護,法規給予的許可證有效期間(同時也是市場專屬保護期)是長達 10 年,而非 7 年。

  • (B) ...中央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 錯誤)

    • 法源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7 條。

    • 法條敘述: 「申請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要求其進行國內臨床試驗。

    • 解析: 雖然罕病藥物享有快速通關等許多行政優惠,但如果該藥物在科學上有潛在的人種差異風險,或者國外數據不足以佐證台灣人使用的安全性時,基於嚴格把關的職責,衛生福利部(TFDA)「仍然有權利」要求藥廠必須補做國內的臨床試驗,並非絕對不能要求。

  • (D) 罕見疾病藥物於許可證有效期間期滿後,若已有同類藥物申請查驗登記,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錯誤)

    • 法源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16 條第 2 項。

    • 法條敘述: 「前項期滿後,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事先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解析: 10 年的許可證期滿,代表的是該藥廠的「市場獨占保護傘」結束了(也就是別家藥廠現在可以開始申請同類藥物來競爭了),這並不代表原廠的藥就不能賣了。原廠只要依法提出申請展延(每次 5 年),依然可以合法的繼續留在市場上販賣,只是要開始面對其他競爭對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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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29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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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病藥物查驗登記→10年,展延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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