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某種處分行為雖屬違法,但如具備另一行為之條件,且和當事人之原意不相衝突時,得改為另一行政處分而繼續有效,此稱為:
(A)行政處分之補正
(B)行政處分之轉換
(C)行政處分之廢棄
(D)行政處分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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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5840), C(38), D(20), E(0) #199628
統計: A(466), B(5840), C(38), D(20), E(0) #199628
詳解 (共 4 筆)
#987516
行政處分的補正係指行政處分的合法要件,僅形式上有瑕疵,特別是程序或方式之瑕疵,而補行法律所要求之行政行為,原行政處分即不被視為有程序瑕疵之處分
行政處分之轉換是指將一個有瑕疵,特別是違法讀校的行政處分轉變成另一個合法、無瑕疵而有效的行政處分的行為。經由處分機關的意思表示,使原本有瑕疵的處分,在具備一定要件時,以一個新處分代替舊處分之行為。
故可知行政處分之轉換極有可能與當事人之原意相衝突。答案選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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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599
§116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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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581
45.某種處分行為雖屬違法,但如具備另一行為之條件,且和當事人之原意不相衝突時,得改為另一行政處分而繼續有效,此稱為:
(B)行政處分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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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675
行政程序法§116
1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2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3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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