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下列何種情形之授益處分,會發生信賴利益補償問題?
(A)因情事變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有危害者
(B)法規准許廢止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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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5), B(43), C(43), D(26), E(0) #199635
統計: A(1095), B(43), C(43), D(26), E(0) #199635
詳解 (共 2 筆)
#309627
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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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580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政府部門發布了一項行政處分,允許某家公司在特定地區建設一座工廠,並提供相應的獎勵和優惠政策。該公司在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後,投入了大量資金和資源進行該工廠的建設。
然而,在工廠建設期間,由於環境保護法規發生了變化,政府部門決定撤銷或修改原先的行政處分,不再允許該公司在該地區建設工廠,或者限制了相關的獎勵政策。這將對該公司產生重大的損失,包括已經投入的資金、工作人力、時間和努力等。
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可能主張依賴於原先的行政處分,並已經在合理範圍內依據該處分做出了相應的投資和行為。因此,該公司可能要求政府部門進行信賴利益補償,以彌補他們因該處分被撤銷或修改而遭受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補償可能包括賠償已經投入的資金、提供其他的獎勵或補償措施,或者重新考慮原先的處分並保護該公司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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