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乃為顧及社會生活之安定,由法規規定使其成為無瑕疵之處分。下列何者屬不能補
正之瑕疵?
(A)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 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錯誤,事後予以改正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2), B(379), C(121), D(4850), E(0) #199640
統計: A(222), B(379), C(121), D(4850), E(0) #199640
詳解 (共 4 筆)
#247341
第 114 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85
0
#402764
申請、記明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其他機關
34
0
#494851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7
0
#6137485
奉勸大家法條內容讀熟再記口訣,不然容易忘記真正的內容,真的考出來腦袋就剩死背的口訣是沒用的。
ㅤㅤ
個人方法 : 記動詞→設計口訣時盡量找同一詞性(全是動詞或全是名詞)
ㅤㅤ
申(申請)、記(記名理由)、述(陳述意見)、決(委員會決議)、參(參與)
ㅤㅤ
ㅤㅤ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