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乃為顧及社會生活之安定,由法規規定使其成為無瑕疵之處分。下列何者屬不能補 正之瑕疵?
(A)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C)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 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錯誤,事後予以改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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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379), C(121), D(4850), E(0) #199640

詳解 (共 4 筆)

#247341

第 114 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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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764
申請、記明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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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851

一、須經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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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485
奉勸大家法條內容讀熟再記口訣,不然容易忘記真正的內容,真的考出來腦袋就剩死背的口訣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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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方法 : 記動詞→設計口訣時盡量找同一詞性(全是動詞或全是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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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記名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決議)、(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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