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公私立學校學生被學校退學後提出申訴及行政訴訟,此時該學生可否仍在該校繼續就讀?
(A)應即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B)視個案而定
(C)應暫停止執行退學之處分,令學生繼續就讀
(D)由教育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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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90), C(3127), D(66), E(0) #199643
統計: A(410), B(190), C(3127), D(66), E(0) #199643
詳解 (共 9 筆)
#213702
| 第 116 條 |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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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943
舉例,甲收到乙學校的退學處分,甲不服提申訴,訴願,行政訴訟,在法院,甲就告訴法官阿,我就剩3個月就畢業了,就可以拿到博士學位證書,那法官可以認為原退學處分可能對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故可以停止執行退學的行政處分,讓甲繼續在乙學校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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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940
1F大大有說明呀,重點在退學處分的執行將對學生,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故可以停止執行行政處分,等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完之後,如果學校違法,就撤銷退學處分,如果學生違法就廢止畢業證書,(訴訟可能通常1至2年所以是廢止畢業證書),以保障當事人權利,如有錯誤請告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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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404
在審理是否為停止執行時,德國通說發展出所謂的二階段利益衡量來決定是否停止執行,分為
I.總括審查:衡量本案救濟有無勝訴希望,行政處分有無瑕疵
II.衡量當事人間的利益:對當事人造成何種不可回復的損害與不執行的衡量
原則上應該認為是申訴為訴願先行程序,應停止執行﹔但是如果人民申(聲)請停止執行,為了人民權益的保障,應該允許它,此時各權責機關都有受理權限,並且任一機關所作成的停止執行的決定,都具有優先效力。
from: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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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7573
申訴時停止執行 理論上訴願行政訴訟時應該不會停止執行 但必要時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執行
個人淺見覺得這題重點應該放置於申訴之上 因為有了申訴才會有後續的訴願 行訴(只是不知道出題老師在這寫行訴的意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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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47
被退學後 怎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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