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關於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時,行政機關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D)行政機關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之公示送達仍須依申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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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80), C(143), D(1235), E(0) #199636

詳解 (共 1 筆)

#239384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第 79 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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