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下列有關幼童專用車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每年應至合格汽車修理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
(B) 車子應檢附縣、市政府社會局同意書,向當地監理所申領牌照
(C) 車齡超過十年以上者,在安全無虞之下,仍可以繼續使用
(D) 駕駛人必須領有職業駕駛熱照,且三年內無肇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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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415), C(16), D(222), E(0) #355065

詳解 (共 4 筆)

#412837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公布日期】101.06.15 【公布機關】教育部、交通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92120C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19889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8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4條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之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出廠年限逾十年者,應予汰換,並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9條

  幼童專用車除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規定定期檢驗及實施保養外,至少每半年應至領有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公司行號之汽車保養廠、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合法汽車修理業實施保養,並於行車執照及保養紀錄卡載明,其檢查保養紀錄應留存二年,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第10條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外,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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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44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
(共 219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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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204
答案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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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27
考試的年代和法規公佈的年代有很大的落差~建議刪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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