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於論程傭船(V/C)契約中,有關至上條款(Paramount Clauses)之解釋,下列何者有誤?
(A)C/P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船東不負海牙規則所規定之強 制過失責任,亦不得主張海牙規則所規定之利益,而依契約自由原則由C/P當事人間自 由約定。
(B)C/P載有「至上條款」明示約定適用海牙規則,在法律上此等條款應具效 力,故經明示載明於C/P中,即視此條款為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分,而受海牙規則之拘 束。
(C)若C/P內載有「至上條款」約定適用「海牙規則」,則船東對船舶之適航能力 須盡相當注意(Due Diligence),而非負嚴格擔保之責任。
(D)在C/P下簽發載貨證劵 ,載貨證劵持有人為傭船人以外之第三人時,該持有人與船東之關係,有關運送事項 雖依該載貨證劵之記載,但不受海牙規則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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