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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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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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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5. 甲至乙民宿住宿旅遊,在當地花完了旅遊錢,退宿時尚積欠在乙民宿的消費物之費用2,000元。乙民宿業者想細水長流,准予甲簽帳積欠,待甲回家後再將2,000元匯入乙業 者帳戶。後來,乙民宿業者忙於業務,未注意甲是否匯款。請問,乙對甲的消費物之費 用返還請求權時效幾年不行使而消滅?
(A)1年
(B)2年
(C)5年
(D)15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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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whappy501
B1 ·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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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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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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