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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6甲將他人行動電話之序號與內碼盜拷至自己之行動電話中。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下列何罪名?
(A)偽造署押罪
(B)偽造私文書罪
(C)變造準私文書罪
(D)偽造準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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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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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10927 高三下 (2019/01/03)
偽造與變造的簡單區分:從無中生有,本質已改變-->屬「偽造」而「就真正文書為內容改變,但未達原有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8F
wen421242 國三下 (2023/02/18)

刑法上的文書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1.有意思表示的內容。
2.從內容就可以知道是誰的意思表示。
3.能在社會生活的交往過程中,作為證明法律關係或事實之用。

例如:契約書、借據、判決書、駕照、健保卡、提貨單、畢業證書、統一發票、入場券、車票等等。

此外,刑法上還有「準文書」,如果偽造變造準文書的話,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準文書意義如下:
1.在紙上或在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而且具有足以證明其一定之用意者,就是準文書,例如汽機車的引擎號碼。
2.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必須藉著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而且具有足以證明其一定之用意者,也算是準文書。例如:網路e-mail、監視器裡的錄影內容。
偽造從無中生有,本質已改變

變造真正文書為內容改變,但未達原有性質的破壞


19F
壓咧壓咧 (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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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書的特性
刑法上的文書是用文字或符號(如盲人點字)記載特定意思的有體物,能在法律與經濟交易上作為證明,並可得知是誰表達了此意思。將上述分別拆開來討論,學說上認為文書應具備下列五個要件:

(一)文字性:必須以文字或符號表示意思,如果是以聲音則不算。

(二)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必須附著在有體物上,例如寫在紙上、卡片上。

(三)意思性:文字或符號中存在行為人要表示的意思,此內容必須涉及法律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事項。

(四)名義性:必須可得知誰是文書的製作者。

(五)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有相當時間存續,如果是黑板上的字則不算。

二、公文書
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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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F
b2i2l3l3 大四上 (2024/08/06)

按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20條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手機的電子序號及內碼,是手機製造廠商及行動電話通信業者製作,將其輸入於手機的電腦電磁紀錄內,供行動電話通信業者的電腦網路交換控制中心比對查核,以決定是否准許該手機使用者通信之用,為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盜拷他人手機電子序號及內碼於自己手機後,進而使用盜打的行為,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另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盜拷他人手機電子序號及內碼於自己手機,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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