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因遺失其與A締結契約之正本,為請求A清償確實所負之債務,故自己另外製作一內容相同之契約紙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B)甲成立變造私文書罪
(C)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D)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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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1), B(345), C(607), D(4511), E(0) #1916457
統計: A(1721), B(345), C(607), D(4511), E(0) #1916457
詳解 (共 10 筆)
#3237380
關於偽造文書之方法
學說上分為「有形偽造」跟「無形偽造」
「有形偽造」是指必須冒用他人名義所作成之文書。
「無形偽造」是指以自己的名義作成之文書,其內容不實者。
通說 :為兩說兼採
故刑法上之偽造,係指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內容不實之文書而言
甲雖另外製造一內容相同的契約紙本,但契約內容為真實非虛構
,偽造之構成要件不該當,故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結論:甲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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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521
甲另外製作一份契約
(甲受益?)這是原本就屬於甲之債權 , 不能因為失而復得就稱其受益
(乙受損?)這是原本就屬於乙之債務 , 不能因為得而復失就稱其受損
契約內容相同
(甲未因此多得一毛錢 , 乙未因此多付一毛錢)
言歸正傳
他人名義+不實內容=構成要件該當
舉個例子 公部門每個業務都有承辦人 , 役男A前往申請免役證明 , 適逢承辦人B請假 , 同事C確認A之體檢結果符合免役 , 遂以B之名義開立免役證明交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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