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關於實施權利變換地區土地之限制登記,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若干年月?
(A)6 個月
(B)1 年
(C)1年6個月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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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 C(89), D(326), E(0) #968097
統計: A(2), B(5), C(89), D(326), E(0) #968097
詳解 (共 5 筆)
#1191699
關於實施權利變換地區土地之限制登記,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若干年月?
(A)6 個月(B)1 年(C)1 年 6 個月(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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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287
都市更新條例 33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
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
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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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935
都市更新條例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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