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公法爭議事件,何者係由行政法院審理?
(A)公務人員懲戒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律師懲戒
(D)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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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371), C(92), D(3846), E(0) #3225467
統計: A(323), B(371), C(92), D(3846), E(0) #3225467
詳解 (共 10 筆)
#6076682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 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公職人員選罷法126條:第一審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不服第一審,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違警事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拘留、勒令歇業、罰鍰等事件):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裁罰,普通法院做為救濟之審級
- 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法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依司法院大法官378號解釋,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 刑事補償事件。➡️地方法院(刑事庭)為決定機關,不服其決定者,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設於最高法院)聲明不服。
-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例外有審判權。➡️雙軌制:(1)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2)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 公務員懲戒事件。➡️懲戒法院審議
-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由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資料來源: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44-2687-f83e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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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8452
(A)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
懲戒法院組織法第1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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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
2.同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3.同法55條及58條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55);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維法§58)
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有關罰鍰、申誡、沒入之案件,管轄機關為警察機關
2.同法第45條:「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3.同法55條及58條之規定,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應於5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社維法§55);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之處分者,則應向該管普通法院抗告(社維法§58)
(C)
大法官釋字378號解釋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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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訴訟法237-18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
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行政訴訟法237-18條 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
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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