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公務員兼職情形,何者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許可之條件?
(A)下班後可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並收取佣金補貼香燭紙錢之費用
(B)下班後可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擔任旅行社導遊或領隊
(C)國立大學未兼行政職務的教授可兼任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一職
(D)公餘時可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並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取酬金
統計: A(143), B(3050), C(3568), D(67), E(0) #1914528
詳解 (共 10 筆)
大法官做出第308號解釋,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為配合科技部相關法令修訂,教育部編製「大專校院教師創新創業參考手冊」,提供學校教師衍生新創之相關法規及注意事項參考。
B 是錯的。
Mamasun 摩友 似乎沒有認真看 幫按讚 摩友的詳解
復查本部63年4月20日63臺為典三字第2541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4條規定……..所謂業務,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之營業行為,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應均屬之。本案旅行業導遊人員,經函准交通部觀光局解釋:『須經過測驗,參加專業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並受僱於旅行業後,才能申請領取執業證,其執行業務,屬於營業性質之服務行為。』因受上開規定限制,應在禁止兼任之列。又公務人員之身分,並不因休假而消滅,故利用休假或經機關長官核准,亦不得兼任執業………..」準此,以旅行社導遊或領隊,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2項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第2項規定,均須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業務,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縱於下班時間或休假期間,亦不得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兼任旅行社導遊或領隊。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 第 五 條 | 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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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旅行社為營業性質。
(C)未兼職行政職務的教授非屬公務人員。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26日局考字第0950033739號書函轉銓敘部95年12月14日部法一字第0952732673號電子郵件副本...本案旅行業導遊人員,經函准交通部觀光局解釋:『須經過測驗,參加專業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並受僱於旅行業後,才能申請領取執業證,其執行業務,屬於營業性質之服務行為。』因受上開規定限制,應在禁止兼任之列。又公務人員之身分,並不因休假而消滅,故利用休假或經機關長官核准,亦不得兼任執業………..」
個人見解:
佣金=抽佣 類似手續費或是辛苦費的概念
像仲介的抽佣及掮客的抽成
至於只是收金紙的成本 應該不算營利 就可以嗎?
個人認為你只要有收費的行為就很難認定有無違法事實,畢竟有些地方是很模糊的
很多公務員兼任老師教授職,雖無受薪,但有支領車馬費就是一個模糊地帶
感謝simpledays 糾正
故做以下修改
C對
國立大學未兼行政(採購)職務的教授不以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得任獨立董事但需報經校方同意
B錯
下班後不可以無給職或義工方式擔任旅行社導遊或領隊
但修改後還是覺得怪怪的
即然選項C公立大學教授不算公務員如何符合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許可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