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的監察權行使方式?
(A)監察人為監察董事會之業務執行,得無視董事會而逕行召集股東會
(B)當董事為自己與公司進行買賣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C)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表冊應予查核
(D)董事會召開時,監察人有權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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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9), B(365), C(185), D(116), E(0) #570461

詳解 (共 6 筆)

#820500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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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158
(A)§220
(B)§223
(C)§219
(D)§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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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38
第 218-2條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
(共 2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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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39
第 223條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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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525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
(共 6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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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926

第 218-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第 219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220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第 223 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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