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犯罪,依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1 條規定之不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1 條處罰
(B)我國公務員在外國實現刑法第 122 條規定之違背職務受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 122 條處罰
(C)公務員徵收明知不應徵收之稅款,不成立犯罪,但仍應受行政上之制裁
(D)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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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99), C(2924), D(151), E(0) #570464

詳解 (共 6 筆)

#820501
刑法第129條規定: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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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338
(D)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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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862
(A)(B)=>刑法第 6 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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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50
第 121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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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2595
刑法134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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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213
請問221規定在哪有加重?找到是23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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