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刑法第 36 條之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何種資格?
(A)行使公民投票之資格
(B)享社會福利之資格
(C)為公務員之資格
(D)行使選舉及罷免權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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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58), C(2842), D(593), E(0) #2910534

詳解 (共 5 筆)

#5460690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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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228
刑法 第 36 條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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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4336
被褫奪公權還是可以投票、罷免 所以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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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971
褫奪公權常用於貪汙犯 殺人犯..如前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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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665
修法修掉了
第三款的規定,是剝奪被告行使政治上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四種權利的資格,而且是不分犯罪的情節,犯罪的種類,用齊頭式的方法剝奪人民這四種政治上權利的行使,似乎與刑罰是要讓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目的有違。外界對於這一款的規定,與刑法是在預防犯罪的關係,也有點格格不入的質疑。因此決定把這一款限制政治上的權利行使由刑法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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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87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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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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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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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1從刑為褫奪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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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3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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ˊ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 1、從刑為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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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11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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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EN法規類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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