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法法源之違憲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審理案件時,僅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對於應適用之法律,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各級法院法官,若認為其受理案件所適用之行政命令違憲,得拒絕適用
(C)人民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判例,若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所適用之判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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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7297), C(264), D(3457), E(0) #1024583
統計: A(420), B(7297), C(264), D(3457), E(0) #1024583
詳解 (共 10 筆)
#1369582
法官能申請憲法和法律解釋(因為法官須依法律審判)、命令地位比法律低,所以法官可以直接不用、判例是法官們自己討論出來的,再拿來解釋不就自打臉嗎XD
立委不能申請「法律」,同樣道理,法律是立委訂的,申請解釋也是自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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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496
聲請解釋的主體可以是人民,但不能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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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821
聲請判例解釋得主體是人民
法官只能聲請法律跟法規命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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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797
法官只受限於法律
所以其他低階的都可以直接拒絕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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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465
判例:法官不能申請大法官解釋
J687號:判例乃最高法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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