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國家賠償法所為之協議(前者),與依訴願法以情況決定所為之協議(後者),其法律性質為:
(A)二者均為私法契約
(B)二者均為行政契約
(C)前者為私法契約,後者為行政契約
(D)前者為行政契約,後者為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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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167), C(1327), D(272), E(0) #142233
統計: A(148), B(4167), C(1327), D(272), E(0) #142233
詳解 (共 10 筆)
#118145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最大的不同在於「實現的規範」,若是實現公法上的規範,是行政契約,反之,則是私法契約。依題意而言,國賠法與訴願法均是公法,依公法法規所訂定的契約,當然是行政契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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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43
國陪事件是公法事件,之所以會打民事訴訟,是因為早期行政法院太少(現在也是),法官人力也不足,如果全部都丟給行政法院來判,那行政法院的法官會累死,當事人也對等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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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546
第 84 條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
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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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23
政府採購法
有關投標.開標.審標.決標等程序事項~應為公法行為
關於契約簽訂後的驗收.履約~應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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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36
回覆3F~解讀是正確的。
可以參見釋字第540號解釋理由書:
┌在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行政訴訟法新制實施前,若干性質上屬於公法之事件,因行政訴訟欠缺適當之訴訟種類,而法律又未就其另行設計其他訴訟救濟途徑,遂長期以來均循民事訴訟解決,例如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事件(參照本院釋字第四六六號解釋)、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公布前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條被保險人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爭議事件等,均其適例,此類事件嗣後自無再由民事法院審理之理由。若雖具公法性質,但法律已明確規定其歸屬於其他審判權時,不因行政訴訟改制擴張訴訟種類,而成為行政法院管轄之公法事件,例如選舉無效事件、當選無效事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一條)、交通違規事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行政罰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五十五條以下)等,除仍分別由民事法院及刑事法院審判外,其審級及救濟程序與通常民、刑事案件,亦不盡相同。此類事件即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事件法律別有規定,而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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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21
國宅申請以及簽約也是二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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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55
一語驚醒夢中人....
「依題意而言,國賠法與訴願法均是公法,依公法法規所訂定的契約,當然是行政契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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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28
用政府採購法的契約來比較蠻無言的,根本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政府採購法是用雙階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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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38
樓上的意思是
國賠法本是公法事件,礙於行政法院人力不足,所以撥到普通法院(民事訴訟)管轄嗎?
1.選舉罷免事件
2.交通違規事件
3.違反社會維護事件
4.律師懲戒事件
5.冤獄賠償法
都是這個意思嗎?
所以考試卷上這6個仍屬公法事件?只是管轄法院在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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