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仍應予以適用
(B)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__
統計: A(58), B(1900), C(3397), D(11), E(0) #142237
詳解 (共 10 筆)
法官只受「法律」拘束,必須「依法審判」;但是遇到命令,則不受拘束,可以直接拒絕適用,而毋須「依令審判」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 178-1 條
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II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憲法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以上都不是重點,重點來了↓
釋字第 216 號 對審判上所引涉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聲請解釋?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可參考 https://www.ptt.cc/man/Examination/D2AC/D8A5/D8C2/DA31/D875/DAA5/M.1237740277.A.4DE.html
白話說 審理中 → 法律→聲請釋憲;命令→得拒絕適用
確定判決(終審法律審)→ 法律命令若確信牴觸憲法,皆可申請釋憲
至於「法規命令」之審查,採分權制,大法官與法官皆有不同程度之審查權。法官若認該法規命令有違法或違憲之疑慮,得依憲法第80條所賦予「獨立審判」之權,拒絕適用,但不可宣告無效違憲(只有大法官才可以宣告違憲無效)
B錯在少了"得". 各級法官懷疑命令違憲不是一定"應"停止訴訟聲請釋憲,可以選擇直接不要適用.
因為命令如果違憲 就代表一定是牴觸法律了 所以法官對於違反法律的命令自可以拒絕適用
也可以聲請釋憲 但是可以拒絕適用 就不用那麼麻煩聲請釋憲了
(A)法官認為判例違憲,得聲請大法官解釋
(B)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憲法的法律
(C)法官可以在個案中逕行拒絕適用他認為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
(D)法官縱認判例違憲,審判時仍須受該判例拘束
原本懂了,但看了法條後又變模糊了,似懂非懂…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2) 釋字第 371 號,可分析如下數點:
A.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依據, 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B. 「惟憲法之效力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率,依其合理 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 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C. 各級法院聲請解釋時,應「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