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26 號之意旨,空氣污染防制費的性質為:
(A)稅捐
(B)罰鍰
(C)規費
(D)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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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69), C(304), D(6955), E(2) #142236

詳解 (共 7 筆)

#112022
所謂「特別公課」(Taxation)係指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 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 。簡言之,「特別公課」乃指國家基於統治高權,依其特殊行政目的,課予人民公法上之金錢負擔 。而在「特別公課」概念下,若以追求環境或生態上特定目的所為之公法上之金錢給付,學者將其稱為「環境使用公課」(Umweltnut zungsabgaben)。類此內涵之制度如美國環境法上所謂之environment alcharges,或如日本法上之環境/污染賦課金 。
「環境使用公課」,其正當化之課徵目的,應符合改善空氣品質之事物責任(Sachverantwortung)。 蓋「環境使用公課」原則應具有誘導性之功能(Lenkung),而非用來支應國家一般任務的財政需求,是故不可以「假行為制約之名」課徵「環境使用公 課」,藉以遂行課徵「目的稅」(Zwecksteuer)之實,以達增加財政收入之目的 。

(二)課徵環境公課的優點:

  1. 使污染防制成本較高之產品製造商,自動退出市場,而保留污染較輕的廠商以減少環境的傷害。
  2. 可抵銷行政費用,改善環境品質之開支,及作為污染受害者的補償之用。
  3. 具有行為誘導、平衡、生態上資金籌措較易優點。尤其污染物排放費於環境法上與環境政策上, 更是作為「預防原則」以及「肇因者原則」之具體實現。

(三)環境公課的缺點:
當義務人樂意,或有能力去繳納費用,或透過產品消費之管道將公課負擔轉嫁給他人時;污染排放標準的遵守係意味著危險避免之責任,而此一責任無論如何是不能 與私人不經濟之避免劃上等號或被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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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9

租稅

  租稅也叫做賦稅,是國家為了因應政務支出或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基於公法的權力,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移轉為政府所有;因此,它具有強制性、 無償性、財政性和政策性的特性。只要稅法有規定,人民就不能拒絕納稅,而所繳的稅是被用於政府國防、外交、治安、公共工程、教育或社會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政府這些服務是普遍性的,不管有沒有繳稅、繳多繳少,每位人民都同樣享受服務。通常租稅是按納稅能力大小徵收,而且大部分每年都要繳納,就像所得稅、地價 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 


規費

  規費是政府機關因為提供了特定服務、設備,或設定某種權利,或為達成某種管制政事目的,而對特定對象按成本或其他標準所計收的款項。不是經常 性,也沒有延續性,有特定用途,通常採取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依據個人需要計收,比如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費等;有一些規費的徵收範圍比較廣,也像稅捐一樣具 有強制性,例如汽、機的燃料費,150C.C.以下的機車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的,卻必須於每2年換發行車執照時繳納燃料費;燃料費採專戶儲存,指定用於 公路及市區道路的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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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83
那麼,一般說的菸捐是稅捐還是特別公課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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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76
所以說稅捐,罰鍰,規費,都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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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481
特別公課:政府課的稅只用於特別項目的支出...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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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846

J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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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4845
空氣污染防治費屬「特別公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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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9063
未解鎖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
(共 7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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