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關於菸害防制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一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B)表意之自由所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C)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並非言論自由之保障的範圍
(D)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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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0), C(1073), D(62), E(0) #184433

詳解 (共 2 筆)

#1010349

菸品業者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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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280
簡單來說,一樣有言論自由,但也要公布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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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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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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