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第 47~50 題簡稱遺贈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下列何人,其土地價值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計徵贈與稅?
(A)女婿
(B)岳父
(C)孫女
(D)堂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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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1), C(454), D(111), E(0) #506012
統計: A(43), B(61), C(454), D(111), E(0) #506012
詳解 (共 3 筆)
#1322637
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孫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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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50
| 第 20 條 |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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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147
女婿是姻親.女兒是血親,但都是一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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