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我國證券交易稅條例對現階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徵收情形為何?
(A)對出售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三
(B)對出售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一
(C)對買受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徵收千分之一
(D)暫停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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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43), C(14), D(189), E(0) #412362

詳解 (共 3 筆)

#669719

91年間考量臺灣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之高峰期,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之發行更為不易,為提升臺灣企業國際競爭力,降低企業籌資成本,乃增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施行屆滿,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回歸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按成交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適逢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為降低企業籌資成本,協助企業度過經濟寒冬,本部經洽詢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並參酌世界各國對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課徵證券交易稅之相關規定,於98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自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課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將有助於活絡我國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

<<來源:財政部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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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330

106年開始 再延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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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7686

到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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