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有關陪產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配偶分娩及流產,受僱者皆可請陪產假
(B)陪產假有七日
(C)陪產假之請假期間為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之期間內
(D)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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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75), C(75), D(29), E(0) #2851578
統計: A(158), B(75), C(75), D(29), E(0) #2851578
詳解 (共 5 筆)
#5446151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11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核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新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一、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於給付受僱者「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5日之第6日、第7日部分,得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有關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
三、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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