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得特留分之人須同時具備法定繼承人身分
(B)受遺贈人優先於應得特留分之人取得遺贈
(C)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D)繼承人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不影響其取得特留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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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71), B(1206), C(1655), D(1505), E(0) #844177

詳解 (共 10 筆)

#1101782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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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139
B特留份這種權利就是要保護有繼承資格的人無論如何無論如何不管怎樣,都至少會有法律保護的那一份,所以就算被繼承人怎麼樣都不想給繼承人,遺囑寫要給別人,要捐出去,繼承人都還是會有特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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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140
D,但是如果繼承人真的很壞,那麼他也會因為下面的法條而喪失繼承權,繼承權一旦沒了特留份也會跟著喪失。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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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052
特留分,無論遺囑如何訂定都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部分
必須有繼承人身分才有資格領
特留分先分完後,剩下的才能給遺贈
1186->1187->1138->114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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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04
100萬都要給小三,那這當然不可能,老婆的應繼1/2*特留1/2怎麼樣也可以拿25萬,小孩也是,這個時候雖然小三錢還沒拿到,但是一樣要先扣掉50萬給老婆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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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192
1138-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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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491
應繼分配偶+小孩=平均配偶+父母或兄弟姊...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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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504
最親的人2分之1 會爭家產的兄弟姊妹,給他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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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03
1225的意思我們簡單來假設一個情境,某個有小三的男人死了,他沒有準備公職所以不太會算,他遺產有100萬,1個老婆1個小孩1個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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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158
AD 特留分人須有法定繼承人身份;B 民法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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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95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生效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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