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
(C)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但若該處分因撤銷等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失效時起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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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45), C(13), D(58), E(0) #711132

詳解 (共 3 筆)

#1168188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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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204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程序 131 條 >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 程序 132 條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 程序 133 條 >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程序 13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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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63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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