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行政機關徵收甲之土地,卻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金,致使徵收處分失其效力。若甲主張依該徵收處分所成立之法律關係因失效而不存在,則其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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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2), B(515), C(603), D(4166), E(0) #3184039
統計: A(492), B(515), C(603), D(4166), E(0) #3184039
詳解 (共 5 筆)
#6016174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本決議爭點)
當事人某甲所有土地,於民國44年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徵收,並經該管縣政府公告徵收,且辦妥所有權登記完竣。但某甲於93年間主張本件徵收末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土地徽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該管縣政府申請,經該管縣政府於94年間查明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後附復甲:無徵收失效。甲旋即以該管縣政府未於法定期間內發放補償費,該土地徵收失效爲由,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士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其訴是否合法?
(本決議爭點)
當事人某甲所有土地,於民國44年間經主管機關核准徵收,並經該管縣政府公告徵收,且辦妥所有權登記完竣。但某甲於93年間主張本件徵收末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土地徽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向該管縣政府申請,經該管縣政府於94年間查明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定後附復甲:無徵收失效。甲旋即以該管縣政府未於法定期間內發放補償費,該土地徵收失效爲由,向管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士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其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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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決議)
應可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應可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民國8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末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確認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按法律既無確認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且徵收失效類同附解除條件之行政行為,於失效之基礎事實發生時,當然發生徵收失效之法律效果,核與徵收處分違法得請求撤銷之情形不同,向無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是不能以其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爲由,認爲起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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