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規對於女性工作權益之規定,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女性妊娠期間,如果有比較輕易的工作,可以申請不減薪之改調
(B)女性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不含例假日之有薪產假56天
(C)若有家庭照顧需要,可在不變更工時下,在兩小時範圍內調整上下班時間
(D)女性有未滿一歲子女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可在工作時間進行三次各30分鐘的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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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5), B(1136), C(859), D(1284), E(0) #1111324

詳解 (共 10 筆)

#1248197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2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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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6174

B56天的產假包含例假日

C可減少一小時及調整上下班時間

D每日兩次、每次3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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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62882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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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768
產假56天是包含例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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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347
(C)是一小時喔!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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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535
法規有修正喔 (B) 女性於分娩前後...
(共 3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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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579
C哪裡不正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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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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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542
B選項哪裡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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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903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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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93413
未解鎖
依據《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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