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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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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
102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46.如該支票之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台北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B)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C)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D)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否則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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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Kuan Tsai
B1 ·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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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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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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