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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102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46.如該支票之發票地及付款地均在台北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B)執票人於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
(C)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
(D)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否則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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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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