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小龍是通過鑑定的國小學習障礙學生,他的家長認為 IEP 內容和資源班所提供的課程不合理,有損及小龍的教育權益; 依據特殊教育相關法規,家長應向哪一個單位提出申訴?
(A)學校
(B)教育局
(C)國教署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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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5), B(891), C(48), D(103), E(0) #2950132

詳解 (共 3 筆)

#5740558

《特殊教育法》

第 二 章 特殊教育之實施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1 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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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158
法條修正囉!!!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對學生與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如有爭議,得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第一項申訴、第二項申訴及再申訴、前項申訴之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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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435
第 二 節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由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所定學生申訴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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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0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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