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近年來在金管會信託 2.0 政策推動之下,信託業務蓬勃發展,甲同學是一位對信託深感興趣之法律系學生,經常利用課餘自修信託法,就其下列信託觀念何者錯誤?
(A)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之方式為之
(B)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之信託行為,可向法院聲請撤銷
(C)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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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16), C(13), D(15), E(0) #3334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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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729
信託法第 5 條 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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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3586
在信託法的規定下,信託行為通常需以契約或遺囑方式設立,特定財產權的信託需經過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所取得的權利,仍屬於信託財產。然而,若信託的主要目的是進行訴訟,則該信託行為可能被視為無效,因此選項 B 的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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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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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若有下列情行之一者,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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