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X係某國立大學Y之文學院外文系副教授,向Y大學申請升等為教授,經Y大學之文學院外文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惟之後經Y大學之文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復審,否准X升等之申請。X不服,在用盡訴訟前之所有救濟程序後,仍未得到救濟。X如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者訴訟類型?
(A)撤銷訴訟
(B)一般給付訴訟
(C)課予義務訴訟
(D)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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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7), B(228), C(2350), D(189), E(0) #397975
統計: A(907), B(228), C(2350), D(189), E(0) #397975
詳解 (共 10 筆)
#677704
我後來想想可以從另一方面解題:撤銷訴訟只能撤銷「否准處分」,但不能積極要求教師評審委員會給予升等,因此如果只打「撤銷訴訟」並沒有「實益」;換言之,如果能打「課予義務訴訟」則可要求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升等之決定,如此的訴訟才有實益。
不知其他人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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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952
課予義務訴訟有二:怠為處分(應作為而不作為)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拒絕申請(申請被駁回)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申請升等被駁回,所以是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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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527
因為5的功能已經包含到4了 (本題用4 縱使勝訴 副教授還是無法獲得升等處分)
解題時要先想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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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705
個人心得:因此如果遇到題目不知道要選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的話,可能可以從有無實益的方向下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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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047
回7f 因為該大學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否准x升等之申請係行政處分,並不是事實行為,倘若今天是事實行為的話,才有提一般給付訴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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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50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得像高等行政法院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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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845
課予義務之拒絕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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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35
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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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421
為何不是一般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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