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謂之:
(A)一般條款
(B)個別磋商條款
(C)定型化契約條款
(D)附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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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6492), C(440), D(51), E(0) #160716
統計: A(253), B(6492), C(440), D(51), E(0) #160716
詳解 (共 3 筆)
#116507
定型化契約中條款可以分為定型化契約條款及個別磋商條款兩種。其意義及區別的實益如下: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
(一)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中至少應有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否則就變成一般契約,而不是定型化契約。
(二)個別磋商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
(二)個別磋商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中之個別磋商條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8款規定,
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換言之,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
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三)區別實益: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情形時,
(三)區別實益: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情形時,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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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187
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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