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協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所有犯罪均得進行協商程序
(B)法院依協商程序,得判處被告 5 年有期徒刑
(C)檢察官依協商程序,得要求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D)協商程序,無論如何,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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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06), C(1379), D(199), E(0) #2909400

詳解 (共 5 筆)

#5539439

速解:
-重罪不得認罪協商: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輕罪得認罪協商:
法院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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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458
第 455-2 條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第 455-5 條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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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9841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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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542
• (A)455-2:I 除所犯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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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210
(C)檢察官依協商程序,得要求被告向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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