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為 X 上市公司董事,乙為甲之妻,今甲、乙二人擬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轉讓其持股。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始得於集中交易市場轉讓其持股
(B)乙得自由轉讓其持股,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
(C)若甲每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 10 萬股,得免向主管機關申報
(D)甲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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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4), C(10), D(17), E(0) #690731
統計: A(44), B(4), C(10), D(17), E(0) #690731
詳解 (共 1 筆)
#1434518
(A)→對,且轉讓不超過1萬股可免申報(未達10張)
(B)→錯,乙為關係人,亦須申報
(C)→錯,理由同A
(D)→錯,15日申報之主體為X公司,非甲
(B)→錯,乙為關係人,亦須申報
(C)→錯,理由同A
(D)→錯,15日申報之主體為X公司,非甲
| 第 22-2 條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 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票之轉讓,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自申報主管機關生效日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依主管機關所定持有期間及每一交易日得轉讓數量比例,於向主管機 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後,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但每 一交易日轉讓股數未超過一萬股者,免予申報。 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日起三日內,向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特定人 為之。 經由前項第三款受讓之股票,受讓人在一年內欲轉讓其股票,仍須依前項 各款所列方式之一為之。 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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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5 條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 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 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 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命令其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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