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是否能擔任相關職務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7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國防機關(構)之教職人員
(C)其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年限之限制
(D)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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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8), B(35), C(31), D(5), E(0) #1718436
統計: A(1338), B(35), C(31), D(5), E(0) #1718436
詳解 (共 5 筆)
#2979933
兩岸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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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694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 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
- 公職候選人、
- 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
- 組織政黨;
-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20年,不得擔任
- 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
- 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 大學教職、
-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
-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
- 國家安全或
- 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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