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行政訴訟調解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B)當事人必須就訴訟標的有處分權,始得移付調解
(C)行政法院得將事件移付調解,毋須經當事人合意
(D)調解必須無礙公益之維護,始得移付調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 B(118), C(2802), D(163), E(0) #3428576
統計: A(105), B(118), C(2802), D(163), E(0) #3428576
詳解 (共 6 筆)
#6386013
關於行政訴訟調解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3項
為使當事人之紛爭有效解決,必要時亦得併就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
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1110531 增訂) I.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B)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D)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C)將事件移付調解。 |
ㅤㅤ
(B) 當事人必須就訴訟標的有處分權,始得移付調解✔️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1項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並非所有事件皆可調解,需符合當事人對該訴訟標的有處分權之原則,如課稅處分或罰鍰,通常有處分權;撤銷許可等則可能無處分權。
ㅤㅤ
(C) 行政法院得將事件移付調解,毋須經當事人合意❌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1項
行政訴訟攸關公益,調解程序除須經當事人合意外,亦應在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無礙公益維護之前提下進行。
ㅤㅤ
(D) 調解必須無礙公益之維護,始得移付調解✔️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1項
若調解結果有損公益(例如放棄環境保護義務),則不得進行調解,此為行政訴訟中不同於民事訴訟的公益限制。
57
0
#6471296
行政訴訟法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B)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D),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C)將事件移付調解。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A)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22
0
#6870312
(C) 行政法院得將事件移付調解,毋須經當事人合意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