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證明妨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故意妨礙他造提出某證物時,受訴法院應逕判決該妨礙者敗訴
(B)證明妨礙之規定僅適用於一般民事訴訟事件之通常訴訟程序,不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程序
(C)當事人一造向法院聲請命他造提出某文書時,在其有顯難表明該文書之情形,縱使他造拒不依法 院之命為必要之協助,亦不受任何不利益之制裁
(D)在兩造於起訴前達成被告應提出某文書之協議時,如該被告經受訴法院依該協議命提出該文書卻 置之不理,則法院得審酌情形認原告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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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 C(34), D(290), E(0) #906413

詳解 (共 3 筆)

#2591602
第 282-1 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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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007

第 282-1 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

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X (A) 不得逕判決妨礙者敗訴,法院應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X (B) 家事事件法第68條第1項 (DNA)

X (C) 證明妨礙源自於誠信原則法理,不利益由不協助方承擔

O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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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條
未成年子女為當事人之親子關係事件,就血緣關係存否有爭執,法院認有
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當事人或關係人限期接受血型、去氧核醣核
酸或其他醫學上之檢驗。但為聲請之當事人應釋明有事實足以懷疑血緣關
係存否者,始得為之。
命為前項之檢驗,應依醫學上認可之程序及方法行之,並應注意受檢驗人
之身體、健康及名譽。
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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