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項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①公共設施保留地 ②農業用地 ③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④勞工之保
險金額 ⑤出價取得之專利權
(A)②⑤
(B)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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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56), C(262), D(226), E(0) #3025206
統計: A(36), B(356), C(262), D(226), E(0) #3025206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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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公共設施保留地 →不計入
②農業用地→算是扣除額,但是在贈與稅的時候是不計入在總額
③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不計入
④勞工之保險金額 →不計入
⑤出價取得之專利權→算遺產,自己創作才不算
第 16 條(⭐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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