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有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徵收土地
(B)主管機關在依法辦理徵收既成道路前,不得加以使用
(C)要求騎樓所有人不得在騎樓擺設攤位,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予補償
(D)徵收土地核准案公告期滿後,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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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2), B(689), C(266), D(3736), E(0) #2455977

詳解 (共 5 筆)

#4308252

(A)私有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徵收土地 

釋字第440 號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A)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B)主管機關在依法辦理徵收既成道路前,不得加以使用

釋字第440 號

土地權利人在其土地被徵收前得申請於地下建造停車場或商場。是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得予徵收或購買已有相關法律可資適用,主管機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依法使用計畫道路用地時,應否予以徵購,須考量其侵害之嚴重性,是否妨礙其原來之使用及安全等因素而為決定。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B)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固得依法加以使用,如埋設電力、自來水管線及下水道等地下設施物,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C)要求騎樓所有人不得在騎樓擺設攤位,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予補償 

釋字第564號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故於衡酌其限制之適當性外,並應考量所造成損害之程度。按上開規定所限制者為所有權人未經許可之設攤行為,所有權人尚非不能依法申請准予設攤或對該土地為其他形式之利用。(C)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D)徵收土地核准案公告期滿後,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本院釋字第596號、第709號及第732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為憲法第143條第1項所明定。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固得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人民之土地,惟徵收人民土地,屬對人民財產權最嚴重之侵害手段,基於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國家自應踐行最嚴謹之程序。此程序保障不僅及於徵收前(例如於徵收計畫確定前,國家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本院釋字第409號解釋參照),並及於徵收時(例如辦理徵收時,應嚴格要求國家踐行公告及書面通知之程序,以確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知悉相關資訊,俾適時行使其權利;(D)徵收之補償應儘速發給,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516號及第731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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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私有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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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5999
D釋字625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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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628

是用釋字652號解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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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887
A錯在應立即三個字上,因為財政有困難時可以用逐年辦理的方式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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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0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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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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