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甲所有之土地因供大眾通行使用之需,惟未經政府徵收。有關此一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
者錯誤?
(A)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B)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 給予相當補償
(C)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 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D)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統計: A(824), B(2400), C(3687), D(1175), E(86) #2574582
詳解 (共 10 筆)
下列何者錯誤?
(A)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公用地役關係:私有土地具有【公共用物】性質;民法不動產役權(地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不具公共用物性質
(B)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給予相當補償✖
⇨徵收土地核准案公告期滿後,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NO即刻
(C)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
⇨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D)倘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
⚪
⇨既成道路所有權人須忍受之公用負擔:
(一)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如:封道路
所以B的問題看起來是出在「應即刻」三字?
補充考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私有土地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徵收土地
(B)主管機關在依法辦理徵收既成道路前,不得加以使用
(C)要求騎樓所有人不得在騎樓擺設攤位,已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國家應予補償
(D)徵收土地核准案公告期滿後,未於法定期間內發給補償費,該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
答案 D
(B)私有土地因符合要件而存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有關機關應即刻(儘速)辦理徵收,並斟酌國家財政狀況 給予相當補償
釋字652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故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應儘速發給。
(C)如該土地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僅 能由甲自行申請撤銷該法律關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裁判字號:108年度判字第387號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要 旨: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倘私有土地具
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時,土地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即應受限制。然經行政機
關認定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
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稍微整理(A)地役權
假設某甲為達到增加A地利用價值的目的,與B地的地主訂立契約取得通行權。然而一般的「債權契約」只有在特定人之間才有效力,一旦所有權讓與他人,則無法以該「通行權契約」對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B地出售並讓與某丙後,雖然某乙無法繼續履行與某甲之間的通行權契約,可能構成「違約」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但A地的通行問題還是不能解決。要想一勞永逸的取得對鄰地的通行權,最好的辦法是設定通行地役權。設定後,縱然某丙再將B地所有權讓與他人,甚至某甲將A地讓與他人,無論輾轉讓與多少人,A地的通行權均可獲得保障。
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也就是所謂的「現有巷道」,雖然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從2米、3米到6米都有,而既成道路又可以分成2類型:
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路
- 未經政府徵收即開闢之道路。
- 為建築房屋所預先開闢之道路,且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之相關規範。
- 政府收購完成,但未辦妥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待時效消滅則屬之。
不屬於都市計畫道路用路
- 為建築房屋所預先開闢之道路,且符合建築法面臨道路建築之相關規範,或設有私設通路通往計畫道路始准建築之規定。
- 為方便通行私設道路,同時也開放大眾通行。
- 無償提供土地讓大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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