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我國直轄市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市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B)副市長 2 人;人口在 250 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 1 人
(C)各區公所置區長 1 人,由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D)人口聚居達 125 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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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0), C(491), D(45), E(0) #3791275
統計: A(17), B(90), C(491), D(45), E(0) #3791275
詳解 (共 3 筆)
#7304890
立法院會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
針對直轄市政府副市長人數、縣市政府副縣市長人數
原規定 直轄市政府置副市長2人 人口在250萬人以上 得增置副市長1人;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1人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 得增置副縣市長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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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
直轄市副市長人數由固定2人增為3人
縣市副縣市長由固定1人增為2人
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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