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若有某人口數 30 萬之市,其市長有意更改市名,應該如何進行?
(A)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B)直接由市政府報行政院核定
(C)由市議會通過,由市政府報行政院核定
(D)由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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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3), D(52), E(0) #3791281
統計: A(1), B(1), C(13), D(52), E(0) #3791281
詳解 (共 1 筆)
#7275595
地方制度法第6條: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及村(里)名稱,依原有之名稱。
前項名稱之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省: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提請直轄市議會通過,報行政院核定。
三、縣(市):由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四、鄉(鎮、市)及村(里):由鄉(鎮、市)公所提請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報縣政府核定。
五、直轄市、市之區、里:由各該市政府提請市議會通過後辦理。
鄉(鎮)符合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改制為縣轄市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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