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間之合作方式?
(A)地方自治團體間所簽訂之協議必須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
(B)地方自治團體間就合辦之事業,得設組織經營之
(C)地方自治團體間得共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D)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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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 C(2), D(13), E(0) #3791325
統計: A(70), B(8), C(2), D(13), E(0) #3791325
詳解 (共 1 筆)
#727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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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方自治團體間就合辦之事業,得設組織經營之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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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自治團體間得共同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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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跨區域建設計畫或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 24-1 條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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